八 美国劳工运动的大势

《萍踪忆语》·邹韬奋
记者在上节《金圆王国的前途》一篇里,曾经提起罗斯福的“复兴计划”里有所谓“第七节A项”(“Section 7‘A’”)的规定,这条规定和美国劳工运动的最近趋势,有着很大的关系,所以我想现在就接着从这一点谈起。这一条的重要内容,可用一句话来包括它,那就是“雇工有组织的权利,有由于他们自己选择的代表从事集体交涉的权利”;换句话说,工人有组织工会的自由权利,有选举自己所要选的代表替他们向雇主作集体交涉的权利。这一条规定是在法规上公然承认工人享有这样的权利,所以有人认为这是“劳工的新的大宪章”(new Magna Charta of Labor)尤其是官僚化的美国总工会的领袖们,更口口声声说这是他们的大胜利。我在前次已说过,以前工人要组织工会,总是受到很大的磨折。自有这规定后,工人们便利用这个机会,纷纷把工会组织起来。就这一点说,似乎可以说是工人的大胜利。但是我们如仔细研究美国劳工组织的实际情形,便知道这条规定仅仅是劳工藉为斗争的工具,他们能否获得这样自由权利的真正享受,还有待于他们的更进一步的斗争,并不是有了这个条文,他们便得和和平平地,安安稳稳地享得到这条所规定的权利。关于这一点,需要较详的说明。 我在上次也曾经说过,当罗斯福提出这条规定的时候,各“大亨”所以肯允许,一部分因为当时全国银行倒闭风潮汹涌,各工厂和大公司都日在风雨飘摇之中,工潮澎湃,各“大亨”心惊胆战,不得不暂时放松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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