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五十七 熙寧七年(甲寅,1074)
《续资治通鉴长编》·李焘
起神宗熙寧七年十月盡其月 冬十月乙丑朔,詔興修農田、水利應賞者,監司申司農寺,於鄰路差官;餘官及諸色人,委提刑司於別州縣選官覆案保明。 詔取諸軍自來出戰有功該轉資人,委當職官呈驗,如少壯,籍姓名、功狀以聞。 丙寅,詔知陳州、觀文殿學士、戶部尚書張方平徙應天府,過闕令入見。 司農寺言:「今年四月乙巳,詔災傷路分見編排保甲、方田及造五等簿並權罷,候歲豐農隙取旨。今年秋成,乞下諸路及開封府界,除秋田災傷三分以上縣依前權罷外,餘候農隙編排保甲、方田及造五等簿。內永興、秦鳳等路義勇、保甲,依八月甲申詔,候來年取旨。」從之。八月甲申詔,未見。甲申,十九日。三月二十二日,四月二日,四月六日。 丁卯,權發遣京東轉運副使趙濟言:「廣濟河通流貨財,為利甚薄,朝廷昨以河水淺澀滯留,綱運遂廢。輦運司以上供糧六十二萬石,令認折斛錢三十六萬緡。自此民間糶賤傷農,又頓虧沿河課利。如朝廷許令復舊,即別具措置利害以聞。」詔定陶知縣張士澄與同勾當修內司楊琰相度修廣濟河。廢廣濟河運年月當考,天聖六年七月合參照。又熙寧八年十二月、九年四月;元豐五年二月廢廣濟河輦運,至八年八月復置【一】,當并考。 戊辰,詔河北、河東路當差管勾訓練義勇、保甲官,並令提舉義勇、保甲司奏舉。 都官郎中、新知夔州鄭惟幾言:「伏見奉特敕奏舉邊臣,任用後不如所舉,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如致城寨不守,其舉主雖會恩不願減。竊以戰守之職,所繫甚重,舉主有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