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五十四 熙寧七年(甲寅,1074)

《续资治通鉴长编》·李焘
起神宗熙寧七年六月盡是年七月 六月丁卯朔,命知熙州王韶都提舉熙河路買馬,權提點刑獄鄭民憲同提舉。以中書言熙河出馬最多,雖已置買務於熙州,立法未盡故也。二十五日韶云云。 詔賜提舉河北常平倉司衛州封樁糧四萬九千餘石,貸共城、獲嘉、汲三縣中等闕倉戶【一】。判大名府文彥博言:「懷、衛州闕食饑民聚而為盜,初無結集黨與,臨時倡率,即又潰散。既無主名,追捕止撓平民,不安田種,欲的有倡首姓名、情理深重者,乃追捕。」從之。 詔河北路轉運、提舉司置場,以常平及省倉歲計餘糧減直,許民以絲錦綾絹增價博買,為轉運司年計,或俟秋成博糴。 庚午,中書奏事已,上論:「古人用兵奇正之術,以為旗參差而不齊,鼓大小而不應,此真敗也。至如韓信之破趙,背水為陣,而棄大將旗鼓以誘敵,彼成安君知兵者也,非示以真敗,何能勝乎?」 河北東路察訪司曾孝寬,乞自本司差官同安撫、轉運司相度滄州三塘及緣界河經黃河填汙地募人種木。從之。 檢正中書戶房公事張諤言:「準朝旨,權提點諸路監司所申巡歷狀,乞監司官歲分州縣互巡,次年正月十五日以前具已巡歷上中書。經一年不巡者,委中書點檢官申舉。」從之。 辛未,詔應赴後殿起居臣僚乞假如月過兩次,令內侍省遣醫看驗。 著作佐郎黃顏言,給納青苗錢穀,乞明立條約,使州縣官吏視年之豐荒合請數給散,毋以元散數為額。權潤州觀察推官王覿言,青苗錢乞自今災傷五分以上當展料者,舊欠展料錢穀皆未得催理。詔並送司農寺。 癸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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