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六十八 皇祐二年(庚寅,1050)
《续资治通鉴长编》·李焘
起仁宗皇祐二年正月盡是年七月 春正月己亥,詔河北提點刑獄司,自今歲調兵夫治河,並親往督視之。 辛丑,詔樞密院自今勾當皇城司並選差人,仍不許陳乞。會要慶曆八年閏正月,已有此詔。 癸卯,以歲饑,罷上元觀燈。 丙午,占城國遣使來貢象牙二百一,犀牛角七十九,齎表二通,一以蕃書,一以中國書。 丁未,詔施州,自今歸明軍校死者,許子孫代守邊,仍先給食鹽,其衣襖須三年乃給之。 己酉,前殿中丞竇運復舊官。運始丁母憂,聞妖賊據恩州,起從安撫司效用,既而為有司劾奏勒停。至是,自論嘗從破賊有勞,特復之。 壬子,命翰林學士承旨王堯臣、入內都知王守忠、右司諫陳旭與三司較天下每歲財賦出入之數以聞【一】。四年正月乃以聞。 自康定元年,陝西募人入中並邊芻粟,始加數給東南鹽,而河北稍用三稅法,亦以東南鹽代京師所給緡錢,數足即止。已見是年年末。及慶曆二年,三司又請如康定元年法,募人入中。此據食貨志第三卷。乃詔入中陝西、河東者,持券至京師,償以錢及金帛各半之;不願受金帛者,予香藥茶鹽,惟其所欲。而東南鹽利特厚,商旅不復受金帛,皆願得鹽。至八年,河北行四稅法,鹽居其一,而並邊芻粟皆有虛估,騰躍至數倍。券至京師,反為畜賈所抑,鹽八百斤舊售錢十萬【二】,至是止六萬。商人以賤估受券取鹽【三】,不復入錢京師,帑藏益乏。於是詔三司詳定,王堯臣、王守忠、陳旭請復入錢京師法,視舊入錢數稍增予鹽。而並邊入中先得券受鹽者,河東、陝西入芻粟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