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四十一 慶曆三年(癸未,1043)
《续资治通鉴长编》·李焘
起仁宗慶曆三年五月盡是年六月 五月丁卯朔,日有食之。 河陽三城節度使、同平章事楊崇勳為左衛上將軍致仕。 初,崇勳判成德軍,而部民行賂於其親吏任昭敏、李咸新,使告其子內殿承制宗誨,求免所犯罪。事覺,宗誨等皆編管諸州,崇勳并坐罪。崇勳初猶為宗誨營奏,既逮捕宗誨,崇勳又篡取之。監察御史趙祐言:「闕庭至近,崇勳恣橫如此。臣聞制使李宗易有奏報,繼遣种世材就問,崇勳但臥閤延制使入,云『不合鹵莽』。臣請選使臣以禁兵送崇勳就對。或以其嘗官樞密,務存大體,亦望與一散秩,許令致仕。」上深然之。祐,滏陽人也。此據晁補之所作墓誌,六月壬寅,祐出知州【一】,避賈昌朝執政之嫌也,仍不廢言事。當考。 己巳,司徒呂夷簡請罷監修國史,不許。又請罷所給俸料,詔給宰臣俸料之半。 罷屯田員外郎凌景陽、昭信節度掌書記魏廷堅、鄭州觀察判官夏有章召試學士院。 初,晏殊、夏竦、呂夷簡各薦景陽、庭堅、有章,既得旨召試,而諫官王素、歐陽修言景陽給婚非類,有章嘗坐贓,而庭堅亦有踰濫之罪。故皆罷之。歐陽修從諫集:景陽已就試,改一官,知和州,餘並罷。今從實錄。 庚午,御崇政殿錄繫囚,命侍御史沈邈等分詣京畿及三京,其諸路即委轉運使、提點刑獄官親行疏決,雜犯死罪以下遞降一等,杖以下釋之。 江、淮歲漕不給,京師乏軍儲,大臣以為憂。樞密副使范仲淹言國子博士許元可獨倚辦。辛未,擢元江、淮、兩浙、荊湖制置發運判官。元曰:「以六路七十二州之粟不能足京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