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六六谕光绪十七年二月五日一一三二四—二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钦加同知衔、特授苗栗县、代理新竹县正堂沈为谕饬捐缴事。案查,本邑年应捐解:晴雨报府房册费番银参拾陆元,又新章奉饬解送道辕户粮书办公册费番贰拾元,又道府房保甲册费银壹拾捌两,向系各归各任解送。所有十六年分各册费银元,本任内应自四月夏季起,作为本任之额。其自正月起至三月底止,系属张故任之额。核计张任应捐春季分晴雨报册费番玖元,又道辕户粮书册费番伍元,又保甲册费银肆两伍钱,未据该前粮书按款缴存。现当递年清解之际,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前粮书,即便遵照,按款备足,克日缴送,以凭汇解,毋稍刻延。切切。特谕。 一、谕仰:前粮总书吕洲 光绪十七年二月初五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沈行 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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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第一六五移光绪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三—四三下一章:第一六七告示光绪十八年七月九日一一三二五—二《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一五七甲简文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三—二○第一五七乙批光绪十四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二三—二一第一五八呈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一一三二三—二八第一五九手摹结状光绪十四年四月一一三二三—二九第一六○移光绪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一一三二三—三○第一六一夹单禀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一一三二三—三三第一六二简由及批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三二三—三四、三五第一六三移光绪十四年五月三日一一三二三—三六第一六四催呈光绪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三—四二第一六五移光绪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三—四三第一六七告示光绪十八年七月九日一一三二五—二第一六八申光绪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一一三二五—三第一六九禀光绪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五—五第一七○切结状光绪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五—六第一七一禀光绪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五—七第一七二切结状光绪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五—八第一七三告示光绪二十年四月九日一一三二六—一第一七四告示光绪二十一年二月十二日一一三二六—二第一七五札光绪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一一四○一—三第一七六札光绪九年十二月十日一一四○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