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五九手摹结状光绪十四年四月一一三二三—二九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具摹结状本城民人吴郑清、吴氆郎等,今当大老爷台前,与摹结事。清等实结得:委系被翁林钰勒索清子洋银贰拾员;如无此情,清等自当坐罪。理合出具摹结是实。 戳记 新竹县正堂方、给发泉籍代、书黄为戳记 光绪十四年四月日具手摹结状人吴郑清氆郎同摹样(吴郑清摹)(吴氆郎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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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
第一四九详光绪十四年四月一一三二三—六
第一五○札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一一三二三—七
第一五一红禀光绪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三—八
第一五二呈光绪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三—九
第一五三详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三—一○
第一五五札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三—一三
第一五六夹单禀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九日一一三二三—一四
第一五七甲简文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三—二○
第一五七乙批光绪十四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二三—二一
第一五八呈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一一三二三—二八
第一六○移光绪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一一三二三—三○
第一六一夹单禀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一一三二三—三三
第一六二简由及批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三二三—三四、三五
第一六三移光绪十四年五月三日一一三二三—三六
第一六四催呈光绪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三—四二
第一六五移光绪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三—四三
第一六六谕光绪十七年二月五日一一三二四—二
第一六七告示光绪十八年七月九日一一三二五—二
第一六八申光绪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一一三二五—三
第一六九禀光绪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五—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