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六二简由及批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三二三—三四、三五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标下北右营游击翁曦 标下行营中军周起凤 五品衔署新竹县知县方祖荫 会禀监提犯兵吴瑞启正法日期并查讯滋事大概情形由(注一) 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注二) 钤记 北右营钤记(印文不清) 印 新竹县印 头品顶戴、兵部侍郎、福建台湾巡抚部院、兼管海关、学政、一等男刘批: 据禀已悉,犯兵吴瑞启既经正法示众,兵民均各相安,办理尚为妥速。跟看闲人,一时拥挤,在所不免;其中必有目兵聚众滋事,并官弁不能弹压。仰中军会同翁游击、方令,务必确查滋事情形,据实会同禀复察办,毋稍轻纵。切切。此缴。廿二 私记 骑缝印(福建台湾巡抚关防) 周中军参将 光绪十四年五月初十日奉 (注一)参阅第一五六号(注二)。 (注二)此系禀到巡抚部院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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