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五二呈光绪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三—九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具呈人吴郑清,住本城保东门街、晋江属(注一) 戳记 新竹县正堂方、给发泉籍代、书黄为戳记 具呈状人吴郑清,年八十岁,住东门街,抱告吴九义、年三十三岁。为罪有应得,恩可仰邀,恳乞据情转详,以超生命事。切清子吴瑞启,投充北右营兵丁,于本月初一日,轮值公文,驰向前站,适因老病暴发,家无五尺之童,无所倚望,不得己,端人赶回,将文件倩交王传转递。罔料村愚未暗紧要公文,跑至中港,敲门乞火,互相口角,致将公文遗失。清子闻知,随即赶往,需钱赎回,转递前站,回营销差。不意,营主任一字识,不知情形,加重禀报,致蒙钦宪批饬,令将清子就地正法,以儆效尤。伏思清年届古稀,单生此子,养生送死,更无他人,抢地呼天,进退狼狈。惟有仰恳宪恩,网开一面,据情转详,俾得承嗣两祧保全蚁命。清生当衔环,死当结草。势迫沥情,叩阶哀〔乞〕(注二)仁宪大老爷笔下超生,恩准〔迅〕(注三)如所请施行,再造之恩实同覆载。沾叩。 光绪十四年四月十六日具呈人吴郑清 (注一)用状式纸。 (注二)据一一三二三—四七副状(即本文件之副状)补之。 (注三)据一一三二三—四七副状(即本文件之副状)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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