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供词光绪七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二○七-五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据萧万供:年廿三岁,原籍晋江县,现住本城,开挑夫店度活。今蒙提讯,断令小的,和蔡进发帮办挑夫差事,小的当堂具结,不敢延误就是。 据陈沙供:年五十二岁,原籍惠安县,现住仑仔庄,有妻无子,那挑夫店,本是别人开的,落后小的承办。今蒙提讯,断令小的,和蔡进发帮办挑夫差事,小的当堂具结,小的认真办理就是。 据纪吉供:年卅二岁,在台生长,现住本城,开客店度活。今蒙提讯,断令小的,和蔡进发帮办挑夫差事,小的当堂具结,小的小心就是。 据蔡进发供:年四十五岁,原籍同安县,现住北门口,父故母在,有妻子,开客店为业。小的恐办差事不来,恳求明察。那路站夫价钱三百五十文,这挑夫不肯。现在三站挑夫价银要二元之多。今蒙提讯,断令小的充当挑夫首,小的当堂具结,谨慎办理就是。 堂谕(缮抄,与第四九号同)。 〔光绪七年〕十月十一日供值缮彭璜

本章导航

上一章:第四九提讯名单(堂谕)光绪七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二○七-四下一章:第五一红禀光绪七年十一月六日一一二○七-一○《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四一谕光绪六年三月十二日一一二○五-一一第四二告示光绪六年三月十二日一一二○五-一二第四三谕光绪六年四月十日一一二○五-一三第四四红禀光绪七年八月十七日一一二○六-一第四五认充结状光绪七年八月一一二○六-二第四六保结状光绪七年八月一一二○六-三第四七甲谕光绪七年八月十八日一一二○六-四第四七乙牌示光绪七年八月十八日一一二○六-四第四八、禀光绪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一一二○七-一第四九提讯名单(堂谕)光绪七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二○七-四第五一红禀光绪七年十一月六日一一二○七-一○第五二谕光绪七年十一月七日一一二○七-一一第五三谕光绪七年十一月七日一一二○七-一二第五四谕光绪七年十一月七日一一二○七-一三第五五谕光绪七年十一月九日一一二○七-一四第五六红禀光绪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一一二○七-一六第五七告示光绪八年正月十七日一一二○七-一八第五八分谕光绪八年正月十七日一一二○七-一九第五九名单(堂谕)光绪十年六月廿六日一一二○七-二三第六○供词光绪十年六月廿六日一一二○七-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