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海埔、溪埔

《台湾私法物权编》·佚名
第一 定例 第二 规定 第三 执照 第四 垦照 第五 执照 第六 执照 第七 照票 第八 执照 第九 执照 第一○ 碑记 第一一 谕示 第一二 谕示 第一三 谕示 第一四 谕示 第一五之一 书简 第一五之二 札饬 第一六 开垦字 第一七 垦照 第一八 垦批开辟山林海埔字 第一九 开垦尽绝根海埔旷地契字 第二○ 执照 第二一 卖蚝埕契字 第二二 杜卖尽断根洗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二五之一 杜卖尽根海塭埔地业契字 第二五之二 杜卖断尽根田厝园埔契字 第二五之三 合约认纳地税银字 第二五之四 贌旷地字 第二六 杜卖海地字 第二七 垦照 第二八 谕示 第二九 谕示 第一定例 二十年定芦洲地亩,坍户以次拨补之例。江西巡抚胡宝泉奏言:「芦洲地亩,坍涨靡常,旧制五年丈量一次,涨升坍除」。嗣于乾隆十三年,经部定议:「凡有坍塌洲地,即令业户报官勘明,注册定案。遇有淤涨,按照报坍先后,以次拨补;倘有余剩新淤官地,召民认垦,按则升科,通行遵照」。于是,芦洲有有课、无课之分:凡滨江洲地,先由水影,次变沙滩,又次为泥滩、为草塌。至于渐积成洲,然后纳课。计自水影以至成洲,必经数十年,或十余年之久。其成洲颇费工本,及遇塌卸,必届大丈之年,始行除课。若有淤涨之地,自应按照报坍先后,俾复其业,以完课额。至于水影、沙滩之地,原无工本可费,是以例不升课,即有坍卸,自不在拨补之列。乃有奸猾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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