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权之物体
《台湾私法物权编》·佚名
第一 禀呈 第二 札饬 第三 碑文 第四札饬 第五 谕示 第六 谕示 第七 谕示 第八 谕示 第九 谕示 第一○ 执照 第一一 执照 第一二 执照 第一三 奏折 第一四 执照 第一五 奏折 第一六 谕示 第一七 招耕字 第一八 杜卖尽根竹木字 第一九 杜卖坟字 第二○ 再添典契字 第二一 招贌耕约字 第二二 批给山场水田垦契字 第二三 招贌耕合约字 第二四 执照 第二五 札饬 第二六 札饬 第二七 卖尽根杜绝园契字 第二八 卖尽杜根契字 第二九 谕示 第三○ 札饬 第三一 札饬 第三二 札饬 第三三 札饬 第三四 札饬 第三五 札饬 第三六 谕示 第三七 禀呈 第三八 谕示 第三九 札饬 第四○ 找尽断根契字 第四一 卖尽根田契字 第四二 杜绝尽卖田契字 第四三 杜卖绝尽根契字 第四四 卖断契字 第四五 卖尽杜绝田契字 第四六 杜绝尽根契字 第四七 找绝根契字 第四八 谕示 第一禀呈 代理台湾府恒春县,为详请示遵事。窃照琅■〈王乔〉各番,向号一十八社,迄今生息渐蕃,统计大小已有二十余处,节经卑职谕饬通事,入社开导,均各就抚在案。查各社番山场田亩,自来各归各社,照界管业,现既归化,所有山场可否准其照旧自行垦种;其已垦成熟田园,并准一律免输供赋,由县令其开出田园界址报明,复查绘图,造册备案;仍分立社名界限,严禁奸徒越占,以杜争执。有其界内山场,该番无力耕作,自愿课与民人承佃开垦者,并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