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卷四十四

《读例存疑》·薛允升
刑律之二十杂犯 拆毁申明亭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赌赙 阉割火者 嘱托公事 私和公事 失火 放火故烧人房屋 搬做杂剧 违令 不应为 拆毁申明亭: 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亭中)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各令修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拆毁申明亭一,凡钦奉教民敕谕,该督抚率属员缮写刊刻,敬谨悬挂于申明亭,并将旧有一切条约,悉行刊刻木榜晓谕。 此条系乾隆九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此良法也,其如不行何。 □《律例通考》云,此律置于杂犯篇首者,罪其违法擅废也。若钦奉教民敕谕,缮写刊刻,敬谨悬挂于申明亭中,原属劝戒化导之善政。若因刻于申明亭板榜,即列于杂犯篇中,似属猥亵,拟将此条移载吏律公式讲读律令条后,庶与古人象魏悬书,月吉读法之意相符云云。议论不为无见。 □《周礼》。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注,宪,表也,谓悬之也。大司寇、小司寇亦既悬而布之矣,犹恐未遍布宪,又持旌节于道路,以宣布之。盖王者重刑,故不惮反复丁宁也。 □此所谓禁之于未然也。此条例文颇得此意,长民者如果认眞行之,亦不无少有裨益。观于郷,而知王道之易,易者,此类是也。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凡军士在镇守之处,丁夫杂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当该(镇守监督)官司不为(行移所司)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拨良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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