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卷五十二
《读例存疑》·薛允升
总类 比引律条 比引律条: 按,律无正条,则比引科断。今略举数条开列于后,余可例推。 谨按。前明律例之外又有比附律六十余条,系嘉靖年间奏准纂入。盖因例无专条,即可援此以定罪也。国朝屡次増删,祗存三十条,仍其名为比引律条。 比引律条一,僧道徒弟与师共犯罪,徒弟比依家人共犯律免科。 比引律条一,强窃盗犯,捕役带同投首,有教令及贿求,故捏情弊,比照受财故纵律治罪。 比引律条一,发卖猪羊肉灌水,及米麦等插和沙土,货卖者,比依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律,杖八十。 比引律条一,男女定婚,未曾过门私下通奸,比依子孙违犯教令律,杖一百。 比引律条一,打破信牌,比依毁官文书律,杖一百。 比引律条一,运粮一半在逃,比依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律,杖一百。 比引律条一,既聘未娶子孙之妇,骂舅姑,比依子孙违犯教令律,杖一百。 比引律条一,遗失京城门锁钥,比依遗失印信律,杖九十,徒二年半。 比引律条一,妻之子打庶母三伤者,比依弟妹殴兄姉律,杖九十,徒二年半。 比引律条一,杀义子,比依杀兄弟之子律,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杖一百,流二千里。 比引律条一,考职贡监生假冒顶替者,比照诈假官律治罪。 比引律条一,奸义子妇,比依奸缌麻以上亲之妻律,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 比引律条一,奸乞养子妇,比依奸妻前夫之女律科断,其子与妇断还本宗。强者,斩。 比引律条一,奸义妹,比依奸同母异父姉妹律,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