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卷三十八

《读例存疑》·薛允升
刑律之十四骂詈 骂人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佐职统属骂长官 奴婢骂家长 骂尊长 骂祖父母父母 妻妾骂夫期亲尊长 妻妾骂故夫父母 骂人: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 此仍明律。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骂之者,及部民骂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骂本管官,若吏、卒骂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若吏、卒骂六品以下长官,各(指六品至杂职,各于杖一百上)减三等。(军、民、吏、卒)骂(本属、本管、本部之)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并亲闻,乃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一,凡毁骂公侯驸马伯及京省文职三品以上、武职二品以上官者,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雍正三年、乾隆五年改定。 《辑注》,毁骂非止骂詈,乃造有诽谤之语也。此云发落者,律无正条,应依违制。 谨按。此于本管官之外,又分出官品之最尊者。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一,凡在长安门外等处,妄叫冤枉,辱骂原问官者,杖一百。用重枷号一个月发落。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例系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发落。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十七年改定。 《辑注》,辱骂,谓骂之不堪也。问罪,如问官系本属、本管、本部,则依本律,否则,依违制。若止叫冤枉,不骂问官,另有例在越诉条下。 □照常发落,不枷号也。若有词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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