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卷五十三

《读例存疑》·薛允升
《督捕则例》上 另戸旗人逃走 窝逃及邻佑人等分别治罪 另戸人不刺字 十日内拏获不刺字 逃人自回自首 同逃先回 携带同逃 亲属首逃 各主逃人前后通算次数 逃人另犯他罪 赦后逃人 外省驻防属下人逃 公主属下人逃 逃人起除刺字 逃人不实供伊主住址 私拏逃人 旗人私出境外 旗人出境索诈行私 旗人吿假领票 逃人外娶之妻所生子女 逃人外生之女 已卖逃人外娶妻所生子女 奉天府江宁等处居住旗人逃走者 卖身行诈 借逃行诈 地方官唆逃行诈 首吿逃人 投递逃牌 呈报逃人 遗漏逃牌 谎递逃牌 谎报逃人携带兵器 行提逃人带逃财物 逃人吿提妻子 旗人契买民人 保卖旗人 谎开籍贯卖身 冒称逃人 派往驻防满洲兵丁临行及中途脱逃 察哈尔蒙古并厄鲁特逃走分别治罪 白契所买之人逃走 八旗家人逃走分别次数治罪 开除丁粮 断出为民纳粮当差 拏获逃人地方官记功 无主认领之逃人计算次数 逃人已故免提妻子 旗人所买蒙古人逃 口外逃人娶妻 外省驻防逃人 外省获逃会审 《皇朝通典》兵部初设督捕侍郎,满洲、汉人各一人,以掌旗人逃亡之事。有左右理事官。满洲、汉人各一人。郎中,满洲、汉人各一人。员外郎,满洲十五人,汉军八人,汉人一人。主事,满洲三人,汉军一人,汉人六人。司务,满洲、汉人各一人。笔帖式,满洲三十四人,汉军十六人。司狱,汉人二人。康熙三十八年处倶省其职事,并入刑部,为督捕清吏司。 □初置刑部,设江南等十四司。康熙三十八年省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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