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九 地方法院

《经历》·邹韬奋
我们在上海特区第二监狱里关了两天。到廿六日那一天下午,我们在四点半后照例“归号”,铁格子门锁上了,我们两人照常在那小囚室里拥挤着。七点钟左右,忽有一个看守进来说“接见”。所谓“接见”,是监狱里允许囚犯接见家属亲友。我们两人虽觉得那样晚的时候,怎样还有“接见”,但是既经说有,我们便匆匆随他出去。到了外面,才知道是要到法院去开庭的。离开监狱的时候,还照例在簿子上打个大拇指的手印。 到了高三分院的法庭以后,才知道是上海地方法院(在租界以外的法院)来“移提”。我在前面曾经说过,廿三日和廿四日两次在高三分院开庭时,公安局都是要把我们“移提”的,捕房律师因为没有犯罪的证据,两次拒绝“移提”。据说根据上海法租界和中国政府的协定,除中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无需证据即可向捕房或特区法院“移提”犯人外,像公安局一类的机关要做这件事,必须拿得出证据才行。因为这个缘故,他们便设法转个弯儿,由上海地方法院出面来“移提”。结果当然是达到了他们的目的。其实我们所要求的是无罪当庭开释,至于“移提”不“移提”,并不在意;现在一定要“移提”,“移提”就是了。“移提”的理由据说是“妨碍秩序嫌疑”! 我们在高三分院法庭的时候,地方法院已派了好几个法警等着,一出法庭,便被他们拥上汽车,往城里驶去。我和章先生各乘一辆汽车,左右各有两个法警押着。我们这几天好像被猫衔着的老鼠东奔西窜似的,原已不足为奇,我们所觉得不无抱憾的,是没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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