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制条格卷第十四
《通制条格》·拜住
仓库 关防 至元二十八年,中书省奏准《至元新格》: 诸出纳之法,须仓库官面视称量检数, 【目】 【自】 【[一]据《元典章》卷二十一(户部卷之七)《仓库至元新格》改。】 提举、监支纳以下,攒典、合干人以上,皆得互相觉察。有盗诈违法者,陈首到官,量事理赏。其有侵盗钱粮并滥伪之物,若犯人逃亡,及虽在无财可追者,并勒同界官、典、司库、司仓人等一体均陪。 诸支纳钱粮一切官物,勘合已到仓库,应纳者经拾日不纳,应支者经壹月不支,并须申报元发勘合官司,随即理会。其物已到仓库未得勘合者亦如之。 诸官物出给,先尽远年。其见在数多,用处数少,不堪久贮者,速申当该上司作急支发,毋致损败。违者究治。 诸行用库,凡遇诸人以昏钞易换料钞,皆须库官监视司库对倒,钞人眼同辨验检数。如不系接补挑剜伪钞,当面用讫退印,昏钞入库,料钞付主。当该上司委官时至检校。违者究治。 诸路收受差发,自开库日为始,本路正官壹员轮番检察,并要两平收受,随时出给官户朱钞,无使刁蹬停留人难。诸州置库去处并同。 诸仓收受米粮,并要干圆洁凈。当该上司各取其样,验同封记,壹付本仓收掌,壹为当司存留。仍须正官时至检校,其收支但与元样不同,随即究治。 【应攒运者,比验样料相同装发。其至下卸,亦验样料相同交收。】 诸库藏并八作司所收物内,其有名数而无用者,开申合干部分,勘验是实,委官检估出卖。无人买者,量宜支遣,不致损败。 诸仓库钱物,监临官吏取借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