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制条格卷第六

《通制条格》·拜住
选举 选格 至元二十八年六月,中书省奏准《至元新格》: 诸职官随朝以三十个月日为任满,在外以周岁为满,钱谷之官各以得代为满,吏员须以九十个月方得出职。由职官转补者同职官例。若未及任满,本管官司不得辄动公文越例保申。果才干不凡有事迹可考者,从御史台察举。其非常选所拘,若急阙,择人才职相应者,临时定夺。 诸官员虽已任满得代,本身若有侵借系官钱粮,见任官司直须追纳到官,方许给由,听其求仕。 诸官员解由已有定式,凡当该给由,官司并须依式勘会,别无不尽不实事理,方得保申。有诈冒不实并勘当未尽者,所由上司随即究问,察官刷卷日,更须加意检校。但不应给由而循情滥给,并理应出给而刁蹬留难者,并听纠弹。 诸在流品人员,凡能任繁剧,善理钱谷,明达吏事,深识治体,或器非一用、无施不可者,吏部考其功状,加之访察,以类注籍,时备选择之用。 诸铨注官员,品类不一,用宜相参。惟文资壹员任其簿书计数之责,凡于总管官司,不许有阙。 诸官员入选,视其元系是何出身,历过是何职任,参以才器大小,年齿衰状 【 [一]状,《元典章》卷八(吏部卷之二)《官制二选格至元新格》相应文字作壮。】 ,宜于何等阙内铨注,不可强其所短,因废人之所长。 诸官员功罪并送吏部标注,到选之日,于应得资品上,视其功罪,斟酌议拟。有蔽匿其罪、增饰其功者,从监察御史纠弹。 昭著者皆下随处照会,其使在官之人共知劝诫。诸品官若犯黜降或廉能升迁,事 诸官员子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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