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制条格卷第二十二
《通制条格》·拜住
假宁 奔丧迁葬 至元二十七年十二月,尚书省吏部呈:诸官吏人等,祖父母、父母丧亡并迁葬者,合依旧例给假,并除马程日行柒拾里。所据俸给,送户部议得:奔丧迁葬,既以人伦重事许给假限,其限内俸钞拟合支给。都省议得:依准所拟除程给假,违限不到者勒停。今将各各日限开具于后: 祖父母、父母丧亡,假限叄拾日。 迁葬祖父母、父母,假限贰拾日。 大德六年正月二十日,枢密院奏:除守把边远出征的军官外,其余镇守城池宁息地面里有的军官,他每祖父母、父母身故了呵,依民官每的体例,定与限次,交奔丧去呵,怎生?拟定来。奏呵,奉圣旨:那般者。钦此。 大德元年十二月,中书省御史台呈:云南行省咨,诸职官迁葬假限,远近不同,若不明定格例,恐致差池。都省议得:除迁葬一节,云南比之中原地理悬远,难议给假外,如闻祖父母、父母丧者,即听解任奔赴。所在官司依例给由申覆,行省照勘完备咨省,仍先具职名、籍贯、解任月日先行咨来,以凭札付御史台行移拘该廉访司体覆。 曹状 至元七年十二月,钦奉圣旨:据御史台奏:中书省札付该殿中侍御史掌管随朝官告假事故,日以外各以曹状报殿中司,还职亦行具报。如有推称病故者,合行举罚。及有司奏覆军情、除授、刑名等事,未及施行,恐有不关利害之人传布于外,虽欲究问,莫知所自,若不回避,深为未便。今后凡不可与闻人员,殿中侍御史随即纠举回避。乞降圣旨事。准奏。仰御史台令殿中侍御史掌管依上勾当施行。钦此。 至元八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