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制条格卷第二
《通制条格》·拜住
户令 户例 至元七年八月,尚书省户部,据各路见取勘不当差户计协济见当差人户,于内析居户计,若户长与户下户俱愿析居,别无定夺,中间却有户长愿户下不肯从顺,户下愿户长却不从顺,议得:见钦奉圣旨条画:壬子年合并抄上户计,自愿析居各另者,听从民便。钦此。所据壬子年同籍同姓叔侄弟兄之类,若有析户另居者,呈准尚书省判,照依下项事理施行: 一、同姓叔侄弟兄,壬子年同籍,至今同户同居当差者,止合依旧一户当差,如有两愿析户者听。 一、同姓叔侄弟兄,壬子年同籍,异居同户当差,虽是异居,未经分者,两愿析户者听。 一、同姓叔侄弟兄,已有支析文字并另书,或无文字已经分另异居者,虽壬子年同籍一户当差,不以户长并户下,自愿析户者听。 至元八年三月,钦奉圣旨:据尚书省奏,乙未年元钦奉合罕皇帝圣旨抄数到民户,诸王公主驸马各投下官员分拨已定。壬子年钦奉先帝圣旨从新再行抄数,当时前行尚书省不曾子细分拣,至今二十年间争理户计,往复取勘,不能裁决,深不便当。今次取勘诸色人户,检会到累降圣旨,钦依分拣定夺,各各户计,拟到逐款体例,所据取勘到合当差发 【口】 【户】 【[一]据《元典章》卷十七(户部卷之三)《户计籍册户口条画》改。】 数,依已降圣旨,再不添额,并令协济额内当差人户事。准奏。仰随路府州司县达鲁花赤、管民官吏、管军官及不以是何投下诸色人等,照依尚书省所奏条画事理施行: 一、诸王公主驸马并诸官员户计 诸附籍漏籍诸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