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7

《宋史纪事本末[标点本]》·陈邦瞻
太平兴国元年十二月己未,诏群臣论列者,即时引对。 富弼曰:太宗求治之切,故诏群臣论事,欲面奏者,即时引对,此言路所以无壅也。自后臣僚非差遣合上殿者不得对,亦有朝臣乞上殿敷奏边事,逾月不得报。边事尚拘常例,况他事乎! 二年春正月戊辰,帝亲试礼部举人。初,太祖幸洛阳,张齐贤以布衣献策,条陈十事,内四说称旨,齐贤坚执其馀策皆善,太祖怒,出之。及还,语帝曰:“我幸西都,惟得一张齐贤耳。我不欲爵之以官,异时可使辅尔为相也。”至是,齐贤亦在选中,有司误寘下第,帝览之,故一榜尽赐进士及第。又诏礼部阅其十五举以上及诸科,并赐出身。召邢昺升殿,讲《师》、《比》二卦,又问以群经发题,帝嘉其精博,擢《九经》及第。又《九经》七人不中格,特赐同《三传》出身。帝谓侍臣曰:“朕欲博求俊彦于科场中,非敢望拔十得五,止得一二,亦可为致治之具矣。” 辛未,诏曰:“《虞书》考绩,爰及三年。汉官奏课,聿分九等。应诸道、州、府曹掾及县令、簿、尉,先是吏部南曹给印纸历子,俾州县长吏书其绩用、过(僭)[愆],〈据《宋史》一六0《选举志》改。〉秩满,有司详视而差其殿最,斯旧章也,执事者其申明之,毋或蔽欺以紊经制。” 三年二月丙辰,立崇文院,凡古今书籍尽贮之。 六月癸未,诏:“职官赃罪,虽会赦不得叙,着为令。” 五年二月,定差役法。初,太祖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