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

《朝鲜王朝实录[燕山君日记]》·佚名
(己未)五年大明弘治十二年 春正月 1月2日 ○壬戌,上大行大妃諡安順。 1月3日 ○癸亥,禮曹啓:「前日政丞等議或云:『從三年之制而易月。』若從期年之制而易月,則喪制至於三變,甚不可。大抵喪制不可無據而行之。臣等歷考古今喪制,宋朝雖以日易月,留喪服,待再期而除,略存三年之制。我朝恭靖之喪,亦行易月之制,自薨逝之日,至十三日而練,二十五日而祥,二十七日而禫,猶留喪服,至再朞而除。今大行之喪,若以三年之制而易月,自葬後至十三日而練,二十五日而祥,二十七日而禫,留喪服,待再期而除似當。但今則內喪也。百官則從本服期年而殺,至十三日而從吉,殿下則猶未免練服,吉凶有異。且以期年而易日,則自葬後至十一日而練,十三日而祥,十五日而禫矣,然古無是制,臣等於此兩制,未敢擅便敢稟。」參議李昌臣獨啓:「三年之制,天下之通喪。自三代以來,三年喪則十三月而祥,二十五月而祥,二十七月而禫,期年喪則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當時無以日易月之制,至漢文帝,遺詔以日易月,自後有此易月之制,然皆從本服,擬議易月而已。今以本服三年之喪,旣行期喪,其禮已殺。又從易月之制,則祥禫之期尤促,在聖朝斷此大禮,不可率意爲之,貽笑後代。」傳曰:「期年易月之制,大臣已議定,略無更改之理。」 1月7日 ○丁卯,傳曰:「十五日卽吉後,留衰服者,欲着於親祭時也。予意以爲,留而服之,則無短喪之意。且祭新陵時,當幷祭舊陵,其時當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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