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

《朝鲜王朝实录[显宗改修实录]》·佚名
(壬寅)三年清康熙元年 春正月 1月1日 ○朔日乙亥,淸國改元康熙。 ○夜木星入氐星。 1月2日 ○丙子,太白晝見。 ○復嘉山、遂安兩縣爲郡。初以綱常罪人胎生之邑,降爲縣,至是限滿復號。 ○以兪棨爲吏曹參議,鄭繼冑爲司諫,吳竣爲判義禁,李延年爲執義。 ○江原監司馳啓,杆城郡守權坽,別備賑穀二千餘石,命加嘉善。筵臣論其過濫,改正。 1月3日 ○丁丑,黃海監司馳啓,本道飢饉之狀,請除留京運米五千五百石,以爲賑救之資,啓下備局,備局以爲:「本道元穀及管餉之穀,通共二十七萬餘石,今年雖未能盡捧,亦足以推移賑救。上納萬餘石之米,至欲留半,事甚未妥。」防啓不許。 1月4日 ○戊寅,領議政鄭太和,上箚以爲: 連年飢疫,死亡相繼,卽今乾文告警,變故層出,明日朝參時,不當擧樂。 上從之。 ○全南監司李泰淵馳啓,本道飢饉之狀,請蕩減被災尤甚邑田稅,稍實邑田稅,則量宜捧留,以爲本道賑資。啓下備局,備局以爲:「收租案未及上來,而先請本道之用,殊甚不當。一邊催案上送,姑以募得之穀,分賑飢民。」上從之。 1月5日 ○己卯,上御興政堂,引見大臣及備局諸臣。領議政鄭太和曰:「飢饉之餘,癘疫又熾,八路民生,將靡有孑遺,而近來諸邑守令,多有厭避圖遞之事,不可不嚴飭防禁矣。」左議政沈之源曰:「頃者全南監司馳啓,守令棄官者,請用厭避邊將之律,此言甚是矣。」上曰:「厭避守令,宜用重律。而監司量其罪之輕重,勿爲輕遞可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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