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唐律疏议》的成书与氏族志的修订

《隋唐五代史》·王仲荦
《唐律》的修订 唐王朝的法规,有律、令、格、式四类。“律以正刑定罪”,就是规定罪名和刑罚的法典。“令以设范立制”,是对于各种重要制度所作的规定(1)。“格以禁违正邪”,是根据有关制敕,按照六部二十四司的职掌分类编辑的百官办事准则(2)。“式以轨物程事”(《唐六典·刑部郎中》),是官署行政条例(3)。四者相辅而行,而以律为主,令补律的不足,格、式辅律、令的施行。 下面着重讲《唐律》。 唐自高祖初取关中,即下令废除隋炀帝时期的苛法,悉从简易。武德元年(公元618年),诏大臣增损隋开皇律令,制成新律。武德七年,又命臣下加以修订,计五百条,分为十二卷,称《武德律》。唐太宗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诏大臣房玄龄与学士、法官重加修撰,称《贞观律》。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又诏大臣长孙无忌等加以删定,称《永徽律》。为使全国司法机关判刑划一,避免一个罪犯“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唐律·名例》疏议)起见,同时命长孙无忌广召“解律人”,撰定《律疏》三十卷,来逐条注释律文,并提出问题,加以解答。永徽四年,书成,颁行全国,这就是今天尚完整保存下来的中国封建社会法典——《唐律疏议》。《唐律疏议》虽是永徽四年撰成的,但这部书也经过武则天垂拱元年(公元685年)、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等几次小小的改动,但基本上还保持了《永徽律》的原来面目。 《唐律》分十二目,一曰《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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