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唐初的均田制与租庸调制
《隋唐五代史》·王仲荦
唐初的均田制与租庸调制 唐王朝在取得均田制比较巩固、府兵兵源比较充足的关中、河东两道之后,迅速地统一了全国。唐高祖李渊攻克关中之初,首先把渭水北岸白渠灌溉系统左近的“绝户膏腴之地”,授予随从他起兵的六万军士,即被称为“元从禁军”的,作为“永业”(1)。随着全国的统一,由于承农民战争之后,有很大部分公私土地,成为无主的荒田,可供国家均田的授受;同时部分农民在农民战争中获得的土地耕种权,也在法令上被迫予以肯定下来。而当时的世家大族经农民战争的冲击,被削弱或丧失了兼并土地的力量,因此,重新推行均田制的阻力是比较小的。所以唐王朝在武德七年(公元624年)的三月,颁布了均田令和赋税令。 在地主经济比较发展的封建社会里,要真正实行带有村社残存形态的均田制度,是困难极大的。就实质来讲,唐统治阶级的实施均田,和北魏、东魏、北齐、西魏、北周、隋的统治阶级一样,主要是想通过授田制度,把国家编户中的小农固定在均田土地上,对他们进行租、庸、调等等的剥削。但是均田制的继续推行,多少说明了部分农民在农民战争中获得的土地耕种权,被肯定了下来,少地或无地的农民多少能分占到一些土地,这对于唐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武德七年,唐王朝定均田令:丁男(二十一岁至五十九岁)、中男(十六岁至二十岁为中男,中男年十八岁以上,亦依丁男给田),每人授田一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口分田到了丁男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