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租庸调制的破坏与两税法的实施

《隋唐五代史》·王仲荦
均田制的破坏 均田制是带有村社残余性质的一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度,它的能够存在,决定于农业技术水平相对地说还比较低下,商品货币也还不太发展的情况。到了唐中叶,农业生产力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手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商品货币关系也有了初步的发展,这就使农村内部急遽分化,私家田庄获得了进一步的进展,土地兼并在迅速进行,均田制就在这种情况下逐渐瓦解了。 官僚、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僧侣通过各种方式兼并土地,这是封建社会地主土地所有制存在的必然结果。唐代均田制下的永业、口分田,虽然法令上规定不准买卖,但这并不是绝对的。《田令》中也规定“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乐迁就宽乡者,并听卖口分;卖充住宅、邸店、碾者,虽非乐迁,亦听私卖”。诸田虽然明文规定“不得贴赁及质”,但是在“若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的情况下,亦可以通融“听贴赁及质”。《田令》上固然明文规定“凡卖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通典·食货典》),但是事实上只要有上面一些可以买卖土地的条件存在,就不怕找不到藉口,官府要求申牒,并不妨害上列条件下的买卖。 唐高宗“永徽中,禁买卖永业、口分田”(《新唐书·食货志》)。可是到武则天、唐中宗以后,土地买卖,更加盛行。故玄宗在开元二十三年(公元735年)不得不再次下诏:“天下百姓口分、永业田,频有处分,不许买卖、典贴。”同时诏书也不得不承认“如闻…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