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明代粮长制度》·梁方仲
按,此原为梁方仲先生边批文字,视其文字可单独成篇,故做附录,以供读者参考。 粮长占田倾亩 政府和粮长对农民剩余生产物的瓜分。(杨继宗事,见张萱:《西园闻见录》第17册卷三三《催科》,第16页) 粮长与大户的关系(为内府采办各项物料之大户),见本书第77页注①。范景文疏:“是条鞭行而大户未尝革也。”(《明史》卷七八《食货志》) 间有少数军户依恃豪强,充当粮长里老,挟利小民。(《明宣宗实录》卷三六,宣德三年二月甲寅) 富户对漕粮解户、马头等项负担。(《明神宗实录》卷五七〇,万历四十六年五月壬辰) 天启四年三月,刑科沈惟炳疏:徭役烦重,里甲修理,粮长铺办。(《两朝从信录》) 《海瑞集》上册 《牧斋有学集》(二)卷二八《中大夫光禄寺卿奉诏起南京工部右侍郎赠一级徐公墓志铭》,四部丛刊初编本,第280页。 粮长舞弊的方式(万历《嘉定县志》卷七《田赋考》),知县李资坤申议六事,其二公审编以均徭役。(万历《武进县志》卷四《征输》,第3页) 粮长与里长职务之区分。(姚汝循:《粮里议》,万历《上元县志》卷一二,见本书第122页注①) 止有粮长一役,不及士大夫。(万历《武进县志》卷四《征输》,第2页) 在法国,包税制度是一项资本原始积累的特殊来源。 商务印书馆影印:《百陵学山》第12册。 王文禄:《书牍》卷二《答范二府书》:“黄册之造,十年大事,闻在我公总摄,甚善也。禄……窃亦尝闻良知之说,昔受学于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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