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明代粮长制度》·梁方仲
在我国历史上,田赋一向被认为是国家的“维正之供”——它是封建社会里国家财政的最主要的来源,它的发生是基于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臣属关系,它是凭借国家的权力来实现的。因之,历代政权对于田赋的征收无不极力讲求,订下了种种严密的制度。 粮长制度,不仅是明代田赋制度中一个重要而特出的部分;且亦是朱明封建政权统治人民、剥削人民的有力工具。明太祖朱元璋设立这一制度的用意,首先是便利明帝国田赋的征收,另一方面可以借此通过大地主阶级的协助来巩固帝国政府对农村的统治。洪武四年(1371),朱元璋首先在江浙一带建立了粮长制度,规定:凡每纳粮一万石或数千石的地方划为一区,每区设粮长一名,由政府指派区内田地最多的大户充当。粮长的主要任务为主持区内田粮的征收和解运事宜。但在其后的五六十年中,粮长更陆续增加了以下各种职权,如:拟订田赋科则,编制鱼鳞图册,申报灾荒蠲免成数,检举逃避赋役人户和劝导农民努力耕种并按期纳粮当差等;后来,在某些地区,粮长往往包揽地方事务,掌握乡村裁判权。粮长犯罪,一般又得援用较之平民远为轻的例。这说明明初粮长的地位是很特殊的。 应该指出:初设立的粮长制,原是本着民收民解的精神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代办的制度,它是被用来代替胥吏直接向民间征收的办法的。所以充当粮长的属于半公职人员的性质。但在朱明开国后的五六十年中,不但粮长的职权扩大,并且位置相当的优越。当时粮长征解税粮是直接向皇帝负责的,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