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粮长制的演变
《明代粮长制度》·梁方仲
一 两点辨正 在讨论制度的演变前,有两个问题应首先解决。如前第一章所揭,由于《明实录》与《明会典》的记载含混不清,后来的史料往往以为粮长制是通行于全国的,而且以为税额一万石之区设立粮长一名是一般原则,这两点都是不正确的。今分别辨正如下: 郭实,万历十一年成进士,知朝邑县。县掾吏多舞文,实悉如法按治。故事:赋输椟受而纳诸帑,因朘其羡余。实耻之,因与赋长约曰:若纳若出,令第治若,令不手钱谷也。父老时至,辄询其户口腴瘠,而私籍之,由是徭役悉平……(光绪《畿辅通志》卷二二五《列传三三·明十·赵州》引《高邑县志·郭醕传》附,实乃醕之孙) 第一,据我研究的结果,已建立粮长制的省分最多还不到全国总数的三分之二,但这些都是田赋收入最多的省分,据洪武二十六年的统计,其秋粮额数约占全国秋粮总额79%。在贫瘠或边远的省分,粮长制是不设立的。再则,已设粮长的省分有时亦暂废革不行,但以设置的时期居长。 《畿辅通志》卷一八八《宦绩六·明三·陈维城传》,第6896页,有“大户”。 李调元:《南越笔记》卷三六。 民国十一年《杭州府志》卷一二二《名宦七·张桐》。 参看嘉靖山东《高唐州志》卷四,万历山东《滨州志》卷二,嘉靖陕西《平凉府志》卷一,嘉靖河南《裕州志》卷三,万历河南《睢城县志》卷三。《明书》卷五一《纶涣志一》,洪武十五年四月免直隶、浙江、河南、山东税粮诏内有“近年以来,江东、浙江、江西及直隶府州官吏粮长,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