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粮长制的历史渊源及其设立目的
《明代粮长制度》·梁方仲
一 历史渊源 俞正燮:《癸巳类稿》卷一一《少吏论》,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412-426页。 为了充分阐明明代粮长制度的特征,有追溯它的渊源的必要。在明代以前,主持乡一级和乡以下各级——如村、社等级的财务人员,他们的地位和身份是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有所转变的,可以概括地分为两个时期来说:从秦汉至唐代中叶(大致以“安史之乱”——公元755-763年——为转折点),基本上是属于“乡官”的类型;自唐末至元末,这一批征收赋役的乡、村、里、社人员便逐渐下降为近于衙门的“差役”了。两者的主要区别:“乡官”是有官秩和俸给的正规公务人员;后者则仅为由公家佥点的职役,是无给制的,其身份和地位都远赶不上前者。 见《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七上》。又据《后汉书·百官志·百官五》云:“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可见东汉时有秩、啬夫又是均平力役的主持者。又明罗颀:《物原·官原》:“秦始皇始置里三老、亭长、啬夫、游徼。三老即今里老,亭长即今里长,啬夫即今粮长,游徼即今火夫总甲。” 《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七上》颜师古注曰:“《汉官名秩簿》云:‘斗食,月俸十一斛;佐史,月俸八斛也。’一说:斗食者,岁俸不满百石,计日而食一斗二升,故云斗食也。” 《晋书》卷二四《职官志》。 杜佑:《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 两汉的乡村组织,多承袭秦制。乡官中有“有秩”和“啬夫”,他们的职掌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