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节 论私德
《新民说》·梁启超
吾自去年著《新民说》,其胸中所怀抱欲发表者,条目不下数十,以《公德篇》托始焉。论德而别举其公焉者,非谓私德之可以己。谓夫私德者,当久已为尽人所能解悟、能践履,抑且先圣昔贤言之既已圆满纤悉,而无待末学小子之哓哓词费也。乃近年以来,举国嚣嚣靡靡,所谓利国进群之事业,一二未睹,而末流所趋,反贻顽钝者以口实,而曰新理想之贼人子而毒天下。噫!余又可以无言乎!作《论私德》。 一 私德与公德之关系 私德与公德,非对待之名词,而相属之名词也。斯宾塞之言曰:“凡群者皆一之积也。所以为群之德,自其一之德而已定。群者谓之拓都,一者谓之么匿。拓都之性情形制,么匿为之;么匿之所本无者,不能从拓都而成有;么匿之所同具也,不能以拓都而忽亡。”(按:以上见侯官严氏所译《群学肄言》,其云拓都者,东译所称团体也,云么匿者,东译所称个人也)谅哉言乎!夫所谓公德云者,就其本体言之,谓一团体中人公共之德性也;就其构成此本体之作用言之,谓个人对于本团体公共观念所发之德性也。夫聚群盲不能成一离娄,聚群聋不能成一师旷,聚群怯不能成一乌获。故一私人而无所私有之德性,则群此百千万亿之私人,而必不能成公有之德性,其理至易明也。盲者不能以视于众而忽明,聋者不能以听于众而忽聪,怯者不能以战于众而忽勇。故我对于我而不信,而欲其信于待人,一私人对于一私人之交涉而不忠,而欲其忠于团体,无有是处,此其理又至易明也。若是乎今之学者日言公德,而公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