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传卷第二十七

《春秋传[标点本]》·胡安国
定公上 元年,春,王 元年必书正月,谨始也。定何以无正月?昭公薨于乾侯,不得正其终。定公制在权臣,不得正其始。鲁于是旷年无君,春秋欲谨之而不可也。季氏废太子衍及务人,而立公子宋。宋者,昭公之弟,其主社稷,非先君所命,而专受之于意如者也,故不书正月,见鲁国无君,定公无正,主人习其读而问其传,则未知巳之有罪焉尔。 三月,晋人执宋仲几于京师。 按:左氏,诸侯会城成周,宋仲几不受功,曰:滕、薛、郳,吾役也。为是执之,则有罪矣。书晋人执仲几于京师,则贬词也。以王事讨有罪,何贬乎?按:周官司隶掌凡囚,执人之事,属于司寇,凡诸侯之狱讼,定以邦典。凡,卿大夫之狱讼,断以邦法,则大司寇之职也。不告诸司寇,而执人于天子之侧,故虽以王事讨有罪,犹贬凡。此类皆篡弑之萌,履霜之渐,执而书其地,谨之也。每谨于初,而祸乱熄矣。 夏六月,癸亥,公之丧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 昭公之薨,巳越葬期,犹未得返,至于六月癸亥,然后丧至。而定之。即位乃在是月之戊辰,盖迟速进退为意,如所制,不得专也。以周书顾命考之,成王之崩在四月乙丑。宰臣太保即于是日命仲桓、南宫毛、俾爰齐侯、吕伋以二干戈、虎贲百人,逆王世子钊于南门之外,延入翼室,宅忧,为天下主,不待崇朝而后定也。今昭公丧至,在葬期之后,公子宋自坏𬯎先入,犹未得立,是知为意如所制,不得以时定,非谓正棺乎两楹之间,故定之。即位不可不察也。夫即位,大事也。宗嗣先定,则变故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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