涅槃经疏记卷第六

《涅槃经疏私记》·佚名
梵行品二 亦一往者。然经中三心成共结一地。舍心成独结一地二教皆尔。但是一往而已。二往不然。何者一子即具平等。平等亦具一子。二地体同。不应分二。 即理而事者。由证空平等。方有此用。 与爱相扶者。初住分得无缘慈相应。视诸众生由如一子。所以同制一果。 文略者。前三心文应具舍心。舍心文应具余三心。 亦是互现者。只极爱一子即具空平等。平等即具极爱一子。此即将平以显不平。 二云八地者。未知何教八地。 三云初地者。多在别教初地也。 若过者。超入八地也。 若不及者。今明别圆之果。应不由在通教性地。 极爱就心者。爱是大慈之志。大慈之极专是就心。 子非我内者。爱是能爱之心。子是所爱之境故云非我内也。 结判分明者。一一文末。皆云名极爱。名为一子。即是结对上文。 发心学人者。别圆初心法虽圆融。而人未免于滞着。 身口意业者。于五阴上。起身口意业。由未得三密。故无非是恶。 救其口过者。身口无过。意任运无。故略不。 经云舍而终己者。譬众生善根都尽。 经云善言诱喻者。始施人天等法渐渐诱之。令入圆极。故云也。 通譬救因果者。若堕狱等是果。造作善恶等是因。 直甲不解者。如佛向举五譬。皆住极爱及一子地。后云煞婆罗门。其义甚深。故我不解。 或云五难者。开初煞婆罗门难为三并。第二第三为五。 经云昔为国王者。若不行菩萨行。客可煞生煞。乖菩萨之道。违于慈心。如何名为住一子地。 经云若不得者。难意云。若不得一子地。煞应堕狱。若不…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