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饬终章程
《饬终津梁》·李圆净
第一條 本團團員,以互助臨終正念,決定求生淨土為宗旨。 第二條 本團公舉團長副團長各一人,主任召集團員,率領赴會,指揮一切。團長有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團長攝理之。除有特別障故,或聲明自願退位,得改選外,任期以二年為限。但亦得連任。 第三條 凡蓮社社員,通達佛理,精修淨業,明白事理,已感化家屬者,皆得為本團團員。但須團員二人以上之證明,方許入團。入時應將姓名、住址、職業、通訊處、年齡、生辰報告註冊。 第四條 凡遇團員病重或急病,自知不起者,可由其家屬通知團長,由團長邀各團員遄往彼家,依法互助,策勵往生。人數不拘,至少不得在四人以下。 第五條 遇各團員生日,由本人預先函訂日期,召集團友至彼家,舉行普佛會,念普佛一日。其人數至少亦不得在四人以下。集會時,主席者勿庸作尋常應酬,但趺坐於下首正中,作臨終著力十念之觀想,俾養成習慣,引起旁觀嚮慕,以盡本團推行之利。 第六條 除團員生日舉行普佛會外,每月望日,舉行常月普佛會一次,向各團員挨次輪往,至團員增多,每月有生日佛會時,其常月佛會停止之(舉行普佛會不得用以度亡,啟人輕視,譏為應赴,是不能增上,反而病隨業加,則謬矣。蓋學佛者無恩不報也)。 第七條 團員生日之普佛會,如此日適逢常會期,則普佛會應提前一日舉行,此外不得變更日期。倘有事故,必須延改者,須預先聲明。 第八條 遇有未入團之社員,或有未入社之善信,在於臨命終時,歡迎本團往助西歸,亦可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