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六十五 刑法三

《通典》·杜佑·〔唐代〕
刑制下(大唐) 大唐高祖起义至京师,约法十二条,唯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馀并蠲除之。及受禅,又制五十三条格,入於新律,武德七年颁行之。 至太宗即位,制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断右趾。其后,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駮律令不便者四十馀事,太宗遂令删改之。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比古死刑,殆除其半。据有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於隋代旧律,减大辟入流九十二条,减入徒者七十一条。(具宽恕篇。)又定令千五百九十条,为三十卷。贞观十一年正月,颁行之。又删武德、贞观以来饬格三千馀件,定留七百条,以为格十八卷。(国家程式虽则具存,今所纂录不可悉载,取其朝夕要切,简易精详,则临事不惑耳。他皆类此。)七年十二月,诏:“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送问日不须追身。” 高宗永徽初,又令长孙无忌等撰定格式,旧制不便者,皆随有无删改。遂分格为两部: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四年,有司又撰律疏三十卷,颁天下。麟德二年,重定格式行之。仪凤二年,又删缉格式行之。及文明元年四月,饬:“律令格式,内外官人退食之暇,各宜寻览。仍以当司格令,书於厅事之壁,俯仰观瞻,使免遗忘。”(贞观二年七月,刑部侍郎韩回奏:“刑部掌律令,定刑名,按覆大理及诸州应奏之事,并无为诸司寻检格式文。比年诸司每有予夺,悉出检头,下吏得以生奸,法直因之轻重。又先有饬:当司格令并书於厅事之壁。此则百司皆合自有程式,不惟刑部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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