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六十三 刑法一
《通典》·杜佑·〔唐代〕
刑法序 前志曰:“夫人,有生万物之最灵者也。然而爪牙不足供其欲,趋走不足避其害,无毛羽以御寒暑,必役物以为养,任智而不恃力者也。故不仁爱则不能群,不能群则不能胜物。群而聚之,是为君矣;归而往之,是为王矣。人既群居,不能无喜怒交争之情,乃有刑罚轻重之理兴矣。刑於百度,其最远乎!”又曰:“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又曰:“鞭扑无弛於家,刑罚无废於国,征伐无偃於天下;但用之有本末,行之有次第尔。”历观前躅,善用则治,不善用则乱。在乎无私绝滥,不在乎宽之与峻。又病斟酌以意,变更屡作。今捃掇经史,该贯年代,若前贤有误,虽后学敢言,亦庶几成一家之书尔。前代搢绅之徒,多设三皇之言,又不载其刑法,故以五帝为首云。 第一 刑制上 第二 刑制中 第三 刑制下 第四 杂议上 第五 杂议下 第六 肉刑议 详谳 决断 考讯(附) 第七 守正 赦宥 禁屠杀赎生(附) 第八 宽恕 囚系 舞紊 峻酷 开元格 刑制上(黄帝 虞 夏 殷 周 秦 汉 后汉 魏) 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陶唐以前,未闻其制。 虞舜圣德聪明,建法曰:“象以典刑,(象,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流宥五刑,(宥,宽也。以流放之法宽五刑。)鞭作官刑,(以鞭为治官事之刑。)扑作教刑,(扑,榎楚也。不勤道业则挞之。)金作赎刑。(误而入刑,出黄金以赎。)眚灾肆赦,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