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章文册

《清会典台湾事例》
道光七年谕:『明保系总兵降用副将人员,例本不应递摺。其在署台湾镇总兵任内,因所属安平协地方有营兵抢毁米船一案意存诿卸,被参降调,毫无屈抑,自应静候部选;辄敢呈递封章求赏差使,实属不安本分,胆大妄为!明保着即革职,交该旗严加管束』。 十三年谕:『瑚松额等奏:查明提督马济胜因节次奏报各摺迟延,误以为传牌内不填里数所致;率于奏报驰赴凤山拿办粤匪一摺传牌内填写「限行六百里」字样,实属错误!马济胜着交部议处。钦此』。遵旨议准:嗣后寻常摺奏由驿接递,不得辄限四、五六百里。倘有混行填发者,降一级调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一。 ·仪制 道光三年奏定:调补台湾武职所带人役,总兵、副将三十名,参将、游击、都司二十名,守备以下等官十名。旗员外任绿营武职,照汉官加一倍。违定数多带者,降一级调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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