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
《清会典台湾事例》
康熙十一年(?)题准:凡钦部事件,督、抚、提、镇皆以文到日为始,限四月具题;兼管二省之总督所管隔省事件,限六月具题。福建之台湾、广东之琼州、湖南、广西、云南、贵州之苗疆、陕西之安西、四川之宁远府所属州县,各该督、抚于正限之外,分别展限;该省提、镇,亦照巡抚例展限。江南等处提督管两省者,照总督例展限。至违限月日,皆专责督、抚、提、镇计月议处。不分坐属官,若违限不及一月者免议;违限一月者罚俸三月,二月者罚俸六月,三月者罚俸九月,四、五月者罚俸一年,半年以上降一级留任,一年以上降二级留任,二年以上降三级调用。倘事属繁重,限内难结者,承查、承办官将情由申详该督、抚、提、镇题明展限。如将易结之事迟延不结、或将难结情由不申详督、抚、提、镇,将属官题参;或限内并违限不及一月者,将承查、承办官罚俸三月。若事已完结,将属官以迟延题参违限不及一月者,督、抚、提、镇免议,属宜亦免议。若违限一月,承查、承办官罚俸一年,督、抚、提、镇仍计月处分。 三十二年覆准:福建之台湾、澎湖升任官,均令新旧交代。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十六。 ·解运 嘉庆十二年议定:台湾运解兵饷,原例定有限期。惟该处远隔重洋,风信靡常;倘因守风信致稽时日者,取具该管地方官印结报部,免其迟延处分。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