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功议叙

《清会典台湾事例》
雍正元年谕:『进藏及克复台湾有功人员,其现在者俱已议叙,惟已经身故者未得议叙。同为国家立功之人,乃以身故之后,不得均沾恩恤,朕心深为悯恻!着即酌加议叙,着为定例,以副朕裦录有功之至意。钦此』。遵旨议定:文武官出征立功,未及议叙身故者,统兵官按立功大小、分别等第,造册送部。系一等、二等军功,给一子监生;遇把总员缺,该督、抚拣选拔补。三等、四等军功,给一子监生;遇外委、把总员缺,该督、抚拣选拔补。五等军功,给一子监生;或愿应试、或愿随营食粮,各听其便。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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