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禁例
《大清著作权律》
第三十三条凡既经呈报注册给照之著作,他人不得翻印仿制,及用各种假冒方法,以侵损其著作权。 第三十四条接受他人著作时,不得就原著加以割裂、改窜及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但经原主允许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对于他人著作权期限已满之著作,不得加以割裂、改窜及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 第三十六条不得假托他人姓名发行己之著作;但用别号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七条不得将教科书中设问之题擅作答词发行。 第三十八条未发行之著作,非经原主允许,他人不得强取抵债。 第三十九条下列各项,不以假冒论,但须注明原著之出处: 一、节选众人著作成书,以供普通教科书及参考之用者; 二、节录引用他人著作,以供己之著作考证注释者; 三、仿他人图画以为雕刻模型,或仿他人雕刻模型以为图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