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通例

《大清著作权律》
第一条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称著作物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皆是。 第二条凡著作物归民政部注册给照。 第三条凡以著作物呈请注册者,应由著作者备样本二分,呈送民政部;其在外省者,则呈送该管辖衙门,随时申送民政部。 第四条著作物经注册给照者,受本律保护。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