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通例
《大清著作权律》
第一条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称著作物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皆是。 第二条凡著作物归民政部注册给照。 第三条凡以著作物呈请注册者,应由著作者备样本二分,呈送民政部;其在外省者,则呈送该管辖衙门,随时申送民政部。 第四条著作物经注册给照者,受本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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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章:第一节 年限
《大清著作权律》目录
第一节 年限
第三章 呈报义务
第一节 权限
第二节 禁例
第三节 罚则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