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著作权律
史部政书类·7 章
第一条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称著作物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皆是。第二条凡著作物归民政部注册给照。第三条凡以著作物呈请注册者,应由著作者备样本二分,呈送民政部;其在外省
目录
第一章 通例
第一节 年限
第三章 呈报义务
第一节 权限
第二节 禁例
第三节 罚则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