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著作权律

史部政书类·7 章
第一条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称著作物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皆是。第二条凡著作物归民政部注册给照。第三条凡以著作物呈请注册者,应由著作者备样本二分,呈送民政部;其在外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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