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徒限内无兼丁者总计应役日及应加杖数凖折决放

《唐律疏义》
防义曰徒限未满兼丁死亡或入老疾或犯罪征防见无兼丁者若犯徒一年三百六十日合杖一百二十即三十日当杖十若犯一年半徒五百四十日合杖一百四十即是三十八日当杖十若犯二年徒七百二十日合杖一百六十即是四十五日常杖十若犯二年半徒九百日合杖一百八十即五十日当杖十若犯三年徒一千八十日合杖二百即五十四日当杖十若犯三年半徒一千二百六十日亦杖二百即六十三日当杖十若犯四年徒一千四百四十日亦合杖二百即七十二日当杖十其役日未尽不满杖十者律云加者数满乃坐既不满十据理放之 盗及伤人者不用此律【亲老疾合侍者仍从加杖之法】 防义曰盗及伤人徒以上并合配徒不入加杖之例诸条称以盗论及以故杀伤论以鬬杀伤论者各同真盗及真杀伤人之法亲老疾合侍者谓有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合侍家无兼丁者虽犯盗及伤人仍依前加杖之法 防义曰工乐者工属少府乐属太常并不贯州县户者散属诸司上下前已释讫太常音声人谓在太常作乐者元与工乐不殊俱是配之色不属州县唯属太常义宁【隋末年号】以来得于州县附贯依旧太常上下别名太常音声人 犯流者二千里决杖一百一等加三十留住俱役三年【犯加役流者役四年】 防义曰此等不同百姓职掌唯在太常少府等诸司故犯流者不同常人例配合流二千里者决杖一百二千五百里者决杖一百三十三千里者决杖一百六十俱留住役三年犯加役流者役四年名例云累徒流应役者不得过四年故三年徒上止加一年以充四年之例若是贱人自依官户及奴法 若习业已成能专其事及习天文并给使散使各加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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