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杀伤
《刑统》·窦仪·〔宋〕
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属皆是 【疏议曰】过失之事注文论之备矣杀伤人者各准杀伤本状依收赎之法注云谓耳目所不及假有投砖瓦及弹射耳不闻人声目不见人出而致杀伤其思虑所不到者谓本是幽僻之所其处不应有人投瓦及石误有杀伤 或共举重物而力所不制或共升高险而足蹉跌或因击禽兽而误杀伤人者如此之类皆为过失称之属者谓若共捕盗贼误杀伤旁人之类皆是其本应居作官当者自从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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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统》目录
监临官司殴所部官属
拒捍州县使人
良贱相殴主杀部曲奴婢
奴婢殴詈主并过失杀殴杀伤亲属奴婢
夫妻妾媵相殴并杀
殴继父殴詈杀伤夫之周亲以下
祖父母父母为人殴击子孙郄殴击复雠
误杀伤奴婢詈旧主并杀伤
【又问】假有数人同谋杀甲夜中悤遽乃误杀乙合得何罪
戏杀伤
告反逆诸色诬告反坐纠不实
告祖父母父母告嫡继慈养
告周亲以下子孙违犯教令供养有阙
又云即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者各勿论
奴婢告主罪诬告本属刺史县令
投匿名书告人罪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
犯罪陈告告赦前事告人罪不得称疑
为人作辞牒教令人告事
邀车驾挝鼓上表自诉事自毁伤及?耳
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