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具

《元代法律资料辑存》
笞杖 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 杖 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 讯囚杖 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径三分五厘。 【杖皆削去节目,用荆柴条为之,各长三尺五寸,不得用觔胶诸物装钉。应决者,并用小头决之。其笞及杖者,臀受之。凡拷讯罪囚,臀腿分受。】 枷 各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阔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厚二寸以下,一寸八分以上。皆以干木为之,长短轻重刻志其上。 死囚重廿五斤,徒囚重廿斤,杖罪十五斤。 杻械 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阔三寸,厚一寸。 铁锁 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镣连镮重三斤。 有司决断定例 五十七以下司县断决,八十七以下散府州郡断决,一百七以下各路总管府断决。应轻重罪囚,经廉访司审录无寃,重刑依例结案,轻罪所属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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