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

《法军侵台档案补编》
上海道所禀李梅云云,虽于刻下法又寻盟,情形稍歧;然开仗后民激义愤,我难保护之词,前于照会巴酋四条内已曾言明,即彼有所损害,却不能向我过问。虽「公法」既有出境之条,我盍即检察明确,照会办理?且以据李梅声称云云,则法人尤不得谓我无情也。法既走净各省,保护他国;但明白出示,自易为力。如津约果能就绪,仍前和好,则彼有重迁之劳、我无保护之累,似甚得计。请枢廷、总署诸位筹商,如以为可,明日请奏明,尽可由署办理;似勿须宣示。至于彼果不言索五十万,但帖然来津,应如何乘此将前次因陋就简之处坚持更正、勿堕彼术各节,统俟晤商一切。 此泐,即候均祺。 醇亲王泐。初三午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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