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译外部茹相闰五月二十六日来函

《法军侵台档案》
总署电告本月二十四日已奉明旨撤回北圻华兵等因,本部甚喜于本部二十日照会内第一事已经办妥。其第二事,本国今不请中国照定巨款数目偿还,但求中国认有应偿之款;究须若干,俟巴使与中国钦差大臣议定。其款有二:一、恤偿谅山死伤兵士之家;二、因津约忽生枝节,致须撤水陆船兵之费。如中国不辞此种办法,即可派巴得诺赴津;务祈迅即电告总署,定知本国谦和之意。请贵大臣告以二十日照会所限之期,可不拘定;凡已布置者,均不移动,静候复此函之确音。 附米酋西七月初四日以电详报其海部文(河内发——即闰五月十二日) 前月二十三——即闰五月初一日早,游击带一队赴谅山,其前锋在松同地方为敌枪所打;置之不理,即管前进,而敌人放枪愈猛。早七点半,敌人稍退;法队遂入松同,仅有三人受伤。游击即发一人问故,华军前锋函告:以已收到津约明文,前面放枪者非华兵,乃山野村民也。并云津约自当依遵,毫无失和之意;请限五、六日,以便退兵云云。此函之语不甚明白,且无画押。至十点钟,一大官到,自称为统领;亦请五、六日为期。游击告以退回不必待五、六日,可以即速办理。二点钟,又有官二员来;不请谈,即托故退去。于是游击出示曰:『准予一点钟限期,过期法兵即前进』。四点钟,法兵果进二启罗迈当,忽有华兵四千人,用精枪攻打,至于两日;幸法兵奋勇力敌,不至全军覆没云云。 苞按:茹相所谓「确系华兵不合」者,即据此文而已。然文内所述华军前锋函告之语,云愿遵津约,请限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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