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录节略

《法军侵台档案》
前数日,本大臣在贵署言及中、法一事,曾发电嘱本国驻上海总领事询问法国巴使:『此事应如何了结』?昨有本国人自沪带来该总领事与法使所言节略,据法使云:『法国前已将如何了结此事之法告知中国,兹不便另议别法。如另议别法,恐有人视本国之力有未逮。中国如现有何办法,则不妨说知;惟不能先行停止水师之举动。现在本大臣尚在上海,即系本国仍愿听中国有何办法之据。前阅邸抄,七月初七日中国有因此事所出上谕一道,本国颇为不悦;因有此上谕,办理此事格外更难。本国于东京之事,必须中国照津约办理。看中国现虽不予偿款,必须予以别项。即系或允本国由东京至滇省添造铁路,并允于滇省通商;所造铁路之费,中国应行襄助,按每年须还本国造路、修路之费,还至十年为期。或中国予以台湾地方,将基隆相连煤矿予之,十年限满后卖于本国;或允予以海南地方。如不了办,本国无□费若干兵饷,总要兵至北京,彼时再告知中国如何办法。现本国派有铁甲船四只出口来华;并备齐战舰许多听候调遣,嗣后仍必往攻基隆。中国如拟有何办法,总须实在,以便本国以为可靠;且须作速言之。本国兵船不在上海开仗,中国如不先开炮攻击,该兵船断不在该处开仗。中国欲了此事,如只予以些须益处,本国断不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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