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二十七年中秋节藻生死徐鉴瀛抄

《台湾私法人事编》
众议规条开列于后: 一、议:应祀日期,每年限定正月十五;八月十五日,永为定例。 一、议:应祀之日,会内人等务整衣冠,齐到坛前徐行三献礼。仪毕,集燕会,少长列坐,共敦和睦,不许争竞噪闹;违者公议行罚。 一、议:每年有存银各发放,其谷每石每季加利壹斗五升,其银每元每季加利壹皮五分正,此议。 一、议:会内人等倘有折会者,只许每分折回银参元,永为定例。 一、议:每年春秋两季应祀,其首事每季编定四人,周而复始,不得推诿,此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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